一份中国医疗记录,可能成为庇护案件的关键证据。
2026年5月8日,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BIA)作出 Matter of Y-H-L-,29 I&N Dec. 698 (BIA 2026),Interim Decision #4206。
本案涉及一名中国女性申请人的强迫堕胎及强制结扎经历。她的证词没有被移民法官完全否定为虚假,但法官认为其证词说服力不足(unpersuasive),因此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佐证材料。
问题来了:如果申请人在中国发生过强迫堕胎,但没有提交中国医院的病历、检查手册,移民法官能不能因此认为她没有证明自己的案件?
BIA的答案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涉及另一个很多申请人容易忽略的问题:如果前任律师使用了一份“认证翻译件”,后来申请人认为翻译有错误,能不能以“前律师代表不力”为理由要求重开案件?
BIA同样给出了对申请人并不友好的答案。
一、这个案件到底发生了什么?
本案申请人是一名中国公民。
她主张自己在中国生育两个孩子后,第三次怀孕时遭到强迫堕胎;堕胎之后,医院人员还要求她回来接受输卵管结扎。
她因此在美国申请:
- Political Asylum(政治庇护)
- Withholding of Removal(暂缓遣返)
但是,移民法官最终拒绝了她的申请。关键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法官不相信她”。事实上,本案涉及一个更加复杂的标准:她的证词虽然具有一定可信性,但说服力不足,因此法官认为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这一区别非常重要。BIA在判决中指出,根据INA相关规定,即使申请人的证词具有可信性,在其证词不足以令人信服地证明关键事实的情况下,移民法官仍然可以要求合理可获得的佐证材料。
也就是说:
“我说的是真的” ≠ “仅凭我的证词就一定足够。”
二、移民法官为什么要求中国医疗记录?
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部分。申请人没有提交中国的:
- 医院病历;
- 检查手册(checkup books);
- 与堕胎或后续治疗有关的医疗记录。
而DHS在庭审中提交了一名 Asylum Officer(庇护官员) 的证词。这名庇护官员表示,在一些具有类似事实模式的欺诈性庇护案件中,申请人往往无法提供任何检查手册或医疗记录。而在真实发生过堕胎或者后续治疗的案件中,这类医疗文件通常应该会产生。移民法官采信了这一证词。因此,法官实际上作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认定:如果申请人确实经历了她所描述的强迫堕胎和后续治疗,那么相关的检查手册或医疗记录应该会产生,而且这些材料在本案中属于可以合理取得的证据。
DHS随后还就申请人没有提交这些材料的问题向她进行询问,并给了她解释的机会。但法官认为她没有给出足够合理的解释。最终,法官认为:申请人的证词说服力不足,同时又缺乏合理可获得的佐证材料,因此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BIA最终认可了这一分析。
三、注意:BIA并没有说“所有庇护申请人都必须提交中国医疗记录”
这一点尤其值得强调。
Matter of Y-H-L-并不是说:
“所有中国强迫堕胎庇护案件,如果没有中国医疗记录,一律拒绝。”
没有这么简单。BIA实际上认可的是一个更加具体的法律分析。在第二巡回法院适用的标准下,关于佐证材料,移民法官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第一步:是否有必要要求佐证?
也就是说,申请人的证词是否已经足够具有说服力?如果申请人的证词本身具有一定可信性,但对关键事实的证明力有限,法官可以要求进一步的佐证。
第二步:这些佐证材料是否合理可获得?
即使法官认为应该有佐证,也不能简单地说:“你没有提交,所以你的案子输了。”
还必须考虑:申请人是否拥有这些材料,或者是否能够合理取得这些材料?
这正是第二巡回法院在 Pinel-Gomez v. Garland, 52 F.4th 523 (2d Cir. 2022) 中强调的分析框架。而BIA认为,本案的移民法官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这两个步骤:
- 认为申请人的证词说服力有限,因此需要佐证;
- 根据庭审中的证据,认定相关中国医疗记录、检查手册应该会产生,并且可以合理取得。
因此,BIA认为移民法官并没有违反 Pinel-Gomez 的要求。
四、在美国做的妇科检查,为什么还是不够?
本案申请人并非完全没有医疗证据。她提交了一份2012年在美国进行的妇科医疗记录。
问题在于:她主张的强迫堕胎发生在2007年中国。于是问题变成:2012年美国的医疗记录,能不能证明2007年中国发生过强迫堕胎?BIA认为,不能仅靠律师的解释来完成这个证明。判决中有一句话非常值得移民律师和申请人注意:
“Statements of counsel are not evidence.”律师的陈述本身不是证据。
也就是:本案中,律师对这份美国医疗记录进行了自己的解释,试图说明其能够证明申请人此前在中国经历的堕胎。但BIA认为,案卷中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律师对该医疗文件的解释。因此,这份2012年的美国妇科记录,并不足以成为对2007年中国强迫堕胎经历的充分佐证。
五、另一个争议:前律师翻译错了,可以要求重开案件吗?
本案申请人还提出了一个不同的问题。她认为,前任律师没有发现并纠正其前男友信件中的翻译错误,因此属于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律师代表不力)。她还认为前任律师没有充分争取其信件和医疗记录应当获得的证据权重。但是,BIA再次拒绝了她的主张。为什么?因为这份前男友的信件翻译是在两名前律师进入案件之前提交的。
更关键的是:当时提交的是一份经过认证的翻译。翻译人员已经声明其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并确认翻译内容真实、准确。因此,BIA认为:律师合理依赖一份经过认证的翻译,并不构成不合理的律师行为。换句话说:如果一份外文证据已经附有符合要求的认证翻译,律师在没有明显理由怀疑翻译错误的情况下依赖该翻译,不能仅仅因为事后有人提出另一种翻译,就认定前律师存在代表不力。
六、这个判例对中国庇护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我认为,Matter of Y-H-L-至少给正在准备庇护案件的人提出了四个非常现实的提醒。
1. 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只靠“讲故事”
庇护案件首先是一个证据案件。尤其当案件涉及具体的医院、手术、堕胎、结扎、住院、检查等事实时,如果这些事件按照正常情况应该留下书面记录,那么申请人需要认真考虑:
这些记录是否存在?现在还能不能取得?如果拿不到,为什么?
2. 拿不到原籍国证据,不代表案件必然失败
这一点同样重要。本案并没有建立一个“没有中国医疗记录就不能申请庇护”的绝对规则。
真正的问题是:法官是否认定这些证据合理可获得。如果确实无法获得,就应该尽可能向法庭解释:
- 为什么无法取得;
- 是否尝试过取得;
- 谁可以取得;
- 为什么无法联系相关医院;
- 原籍国是否存在现实障碍;
- 是否存在其他证据可以替代;
- 是否有其他独立证据可以证明同一事实。
3. 美国后来的医疗记录,不一定有用
如果申请人在中国发生过强迫堕胎,几年以后在美国做了一次妇科检查,这份美国医疗记录当然可能具有一定价值。但是:它到底证明什么?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医疗记录本身不能明确连接到申请人在中国发生的具体事件,仅靠律师解释,并不一定足够。
事实上,医疗检查是难以证明堕胎或者强制堕胎的事情,美国医疗记录如何才能证明在中国的强制堕胎呢?当然,如果是结扎的事实或者后遗症的事实,美国的检查美国的医疗记录当然是有重要的证明意义的。
4. 翻译错误不要等到案件输了以后才发现
Matter of Y-H-L-对翻译材料的提醒也非常现实。提交外文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确保:原文准确 + 翻译准确 + 认证完整。
尤其是:
- 亲属关系;
- 时间;
- 地点;
- 怀孕次数;
- 子女数量;
- 医疗经过;
- 被拘留经过;
- 被威胁内容;
- 警察、医院、政府人员的行为;
这些内容一旦出现翻译错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核心事实。
如果移民法官认为证词说服力有限,可以要求合理可获得的佐证材料。
最后一句话
庇护案件不是“把故事讲得越感人越容易赢”,而是要让你的证词、文件、翻译、时间线和其他佐证材料彼此能够相互印证。
尤其对于中国强迫堕胎、强制结扎等案件,申请人应该在案件早期就认真梳理:
哪些证据应该存在?
哪些证据能够取得?
哪些证据确实无法取得?
为什么无法取得?
有没有其他独立证据可以替代?
Matter of Y-H-L-再次提醒我们:
真正重要的不是“有没有一份材料”,而是能否向移民法官解释,这份材料为什么存在、为什么应该存在、为什么拿不到,以及现有其他证据究竟能够证明什么。
Matter of Y-H-L-, 29 I&N Dec. 698 (BIA 2026), Interim Decision #4206.
本文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与学术讨论,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庇护案件涉及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均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如您正在准备庇护申请、移民法庭案件或上诉/重开动议,咨询 626-708-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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